建立民主立憲政體是清末革命黨人的革命目標。湖北軍政府甫成立之時,除了援用同盟會《革命方略》所定之軍政府宣官、及對外宣言等之外,更於軍機緊急之際先後制訂了三部基本法典。
首先制訂的〈中華民國軍政府條例〉,簡單規定軍政、民政二方面事項,惟因軍機緊急且人事不諧,組織之實際未依此條例設置。嗣改訂為〈中華民國鄂軍政府改訂暫行條例〉,將實已分設之各部正名,計有內政、外交、理財、交通、司法、編制等,加上原有的軍令、參謀和軍務,共九部,皆直隸於都督,但設置地位和權限皆甚重大的「軍事參議會」,且各部部長皆由參議員兼任,似已注入堪稱傾向「內閣制」的設計;此改訂條例之實用性頗高,且是後繼宣布獨立各省軍政府參考模仿的重要對象。最後公布的〈中華民國鄂州約法〉係由宋教仁所主稿,依據西方民主憲法原理,採用三權分立政體,並有週到的人權保障條款,基本上已是一套完善的憲政法典。論者或謂〈鄂州約法〉之基本架構有「內閣制」的傾向,若純然依約法條文而分析,則此種說法並不正確;然則此一論點之由來,應係因於鄂局另外擬定的〈政務省官職令草案〉、〈政務省管轄各官署官職令草案〉、〈各部官職令通則草案〉等子法規定,將設政務省為行政決策中心,由政務委員之一為政務長,使統轄各部,各部部長由政務委員兼任等等,凡此,皆欲使鄂省政體確立為責任內閣制。
湖北省公布的三部永本法典,在步驟上首先重視軍政府組織之穩固,繼則確立權力分立的政體,再進而宣示對人民權利之保障,顯示了湖北軍政府已邁出共和革命、學步法治主義明確的第一步,這應是其在中國法制史上創下的重要意義。
此外,湖北軍政府內部固然存有各不同派系的矛盾與衝突,但在建立軍政府初期,各派政治人物之間是,協調與合作多於嫌隙與猜忌。因此,所制訂和通過的三部基本法制,並不必然反映軍政府內部不同政治派系之間的權力鬥爭,及勢力對比的實況。可惜的是,最後制訂通過的〈鄂州約法〉,雖然揭示了湖北革命黨人的徹底決心,但卻不能獲得實際施行及發展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