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2日前衛生署詹啟賢署長,首先宣佈將爭議已久之「代理孕母」予以開放,消息傳開,輿論譁然,爭論迭起。贊成者,尤其是不孕婦女,固然欣喜不已,因可完成生兒育女之願望;但反對之聲浪,依然洶湧,輒從法律、道德、宗教等層面,紛紛提出質疑。蓋此熱門話題,其性質非常複雜,且所衍生之問題,非常廣泛。常見問題如受術夫妻與代理孕母之間,其權利義務如何釐定?代理孕母所生之小孩,其父母是誰?其身分如何認定?如何避免代理孕母之濫用,淪為商品化?代理孕母所生之小孩為畸形兒時,受術夫妻可否不接受?或代理孕母懷孕後悔,可否中斷妊娠?...諸如此類問題,沒有妥善因應之道,即貿然施行,恐非良法善政。
本文擬從法律之觀點探討代理孕母如要法制化,則需具備哪些條件?哪些管制措施?方可減少其弊病,而帶給受術夫妻可以傳宗接代之希望。茲從一、代理孕母之概念意義,可分借腹孕母與候補孕母,衛生署擬實施者以借腹孕母為限,並非全面開放。二、代理孕母是否贊成與反對者雖均能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不易判定,而以贊成者為社會趨勢。三、為防止代理孕母之濫用,減少其弊病,增進其極功能,設置嚴格條件,予以管制,誠屬必要。四、代理孕母與受術夫妻之權利義務如何釐清,從該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買賣說、租賃說、寄託說等,委任說或承攬說加以探討或可找到答案。五、代理孕母所生子女其母親為誰?學者主張有血統基因說、分娩事實說、契約目的說、子女最佳利益說,如從立法明確採取血統基因說,以符合代理孕母法制化之旨意,
綜合上述之探討,代理孕母之契約如事先經徫生主管機關核准,經法院公證,在公權力監督下,透過仲介機構運作,應該是值得推行的政策。因可解決受術夫妻之困擾,並配合科技之進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