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刊載於思與言第六卷第三期,為陳慧麗先生所著,內容旨在介紹監察院彈劾權之功能。本文分為「彈劾權之功能與理論」及「彈劾權之適用對象」兩部分,我國歷代以御史之至監督百官,而近代立憲國家則有議會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權。國父認為五權憲法是權能區分的原則,也是組織政府的辦法,但作者的年代,監察院之職責以與民國初年創辦之原意有所出入。舉例來說,立委、國大代表以及省議會議員,皆不是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從此彈劾對象不包括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僅限於政務官、事務官、法官、軍官等,細分之下上有一般公務人員及軍公教人員,彈劾之範圍是否得當公允,仍有待細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