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破埤害課碑記位於雲林縣西螺鎮中山路2號,圖中可見外觀為一石碑,原置在麻園鹿場課圳旁,因怕受損,而將此碑移置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西螺區管理處外。
鹿場圳又稱鹿場課圳,是依據原位在新虎尾溪圳口的碑文「嚴禁破埤害課碑記」內「⋯⋯上供課帑,下資民命⋯⋯課埤」之稱命名而來,其中記載鹿場課圳發生過的糾紛。
碑文中表示,由於鹿場課圳圳頭為因應過往的商旅以溪水滿通埤岸的方式,必須撐竹筏渡過新虎尾溪,而行經的商旅也應繳納過路費,因此必先與圳尾灌溉區的農民溝通,定下契約。然而圳口附近匪徒聚居,張夏、張察等人對於渡溪的竹筏,必索取買路費,並且破壞埤圳,使得圳尾的水因此而乾涸,造成農戶們的損失。
道光7年(1827)2月張夏等人再度破埤,埤圳長游典成欲阻,卻被毆打,佃農們眼看水稻枯竭,群起於3月截獲張夏等人,逮至府衙送辦,審判後且賠資修築。為杜絕破埤一事再度出現,因此又於同年7月至鹿場課圳圳口處設立碑文,避免再度有匪徒擅自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以上可知圳口一旦遭到破壞,必會影響到圳尾的農民作物的收成,而這些農民也會進行抵抗,甚至團結起來,聯合對抗這些匪徒,可見這些圳主及佃農在這水利秩序之下有著共患難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