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的標題為〈蠶絲業統制法改正〉,內容主要講述為因應1941年左右國際情勢的變化,促進並強化蠶絲業的內需以及其副產物的處理,對蠶絲業統制法第五條和第七條作出些微的改正。
寫作當時 (1941年)已在8月8日召開的內閣會議中確定了施行規則,近日即會對外公布此訊,詳細的改正內容如下:第七條的部份,由於原先對短纖維製造業者及蠶絲處理事業並沒有建立相關的法律規範,在法條改正後將對蠶絲業的處理方式做出系統性地管理,期許能進一步促進蠶絲業的發展。而第五條的部份,改正的內容主要是擴張農林大臣的權限。原先對蠶絲的買賣數量、交易時期和對象等規定,日後將不限於蠶絲的處理業者,同時也能對蠶絲製造業者發布相關命令、做出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