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為1941年(昭和16年)改正後的價格統制令施行規則,前後共十八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說明價格統制令中,各但書申請條件,包括輸出至關東州、滿州、中國以外的輸出品買賣,以及輸入品買賣價格。第二條,詳述前條申請者須填寫身份資料與商品資訊。第三條說明季節品和新製品價格訂定方式。第四條說明統制令中部分申請提出對象。第五條接續講述申請書需填寫事項。第六條說明限制條件。第七條說明認可申請時需公開事項,並由第八條補足其。第九條說明需通知受領者事項。第十條列舉統制令部分條例不適用對象。第十一條列舉依統制令制定之法令。第十二條說明價格制定為臺灣總督職責,但總督亦可指定知事或廳長執行其職責。第十三條說明碰上軍事機密時價格告示問題。第十四條說明統制令中行政官廳意指臺灣總督、知事或廳長,且於文末附上臨檢檢查證樣本。第十五條補足統制令對於黃金、國營交通事項、運費、保險費等的說明。第十六條說明申請時申請書等資料皆需提出兩份。第十七條說明臺灣總督等負責人可在認定有必要時,要求前述對象提出申請書。第十八條說明陸運、海運各項費用關聯負責人,依情況定為臺灣總督、知事、廳長,亦或是交通局總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