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由稅務課的差押生所寫,主題為「談稅金」,此為新竹州時報的系列文章,收錄於新竹州時報第三十四號 (1940年3月)至第五十二號(1941年9月),共十九篇文章(惟新竹縣政府未收錄第四十八號,故未能見「談稅金十五」一文)。本號收錄第十六篇文章,內容從法律的角度來談論徵稅的幾項原則。作者說明政府向人民徵稅必須符合四項法律原則:
1.普遍性原則:稅金的課徵對象具有普遍性,為所有人都須盡的義務。
2.公平性原則:對不同收入的人,課徵不同額度的稅金。
3.合法性原則:課稅必須有法律根據
4.明確性原則:課稅的流程必須依據明確的規定進行。
前兩項原則為實質正義的體現,後兩項原則則是形式正義。
本文著重的探討點在於「公平性原則(平等原則)」。作者從正義的角度切入,與讀者討論何種形式的課徵制度才符合公平性原則。是不論貧富向每人收取一樣的稅額,亦或根據個人收入高低課徵不同稅額才符合公平正義。此即法律上應採取形式平等或是實質平等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