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由土地改良課的森田宇一郎所寫,旨在說明臺灣農業水利臨時調整的命令。糧食供需強化是戰時下確立高度國防國家體制要點,以米穀生產等灌溉農業為主的臺灣農業經營中,水利關係佔有重要地位。為求梳理因地制宜設置出的各種不同措施,及透過最有效益之農業用水分配方式確保糧食作物的生產,因而制定本令。然此令僅為臨時措施,設置長久水利設施及從根本改變水利權等皆不在範圍內。關於調整辦法,依臺灣總督府判定該地需進行水利調整後,便會在視察後將調整命令以令書形式發函至相關負責人。臺灣總督府同樣也可依其判斷改組相關水利組織及調整農業水利地域。計畫負責人為水利組織代表或公共埤圳管理者,於州知事或廳長認可下執行。調整計畫中必須記載調整區域、事由、方法、實施期間、負責人管理事項、工程圖等。為防止更動計畫影響施行,水利設施的新建、變更、廢止等有其限制與禁止狀況在。若碰上緊急狀況,州知事或廳長可以緊急處分方式命令負責人變更計畫。費用部分,負擔金額和負擔者由臺灣總督府指定,而各調整費用皆須經州知事或廳長認可,並且在計畫結束後將收支決算書繳交給其與報告施行狀況。最後,由於本令所施行之計畫牽涉眾多權利關係與使用關係等,為避免少數問題影響全體利益,不允許對本令之施行提出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