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由稅務課的差押生所寫,主題為「談稅金」,此為新竹州時報的系列文章,收錄於新竹州時報第三十四號 (1940年3月)至第五十二號(1941年9月),共十九篇文章(惟新竹縣政府未收錄第四十八號,故未能見「談稅金十五」一文),本號收錄第十八篇文章。
本篇文章討論的是私法人的各種納稅問題。撇除法人在民法上的定義,此處將法人區分為三種:營利法人、公益法人與外國法人。其中營利法人理所當然地必須繳納稅金;然而,由於公益法人進行的是公益活動,雖然仍需課稅,卻可以免除營業稅與所得稅。外國法人如外國店家,則因為屬地原則而不用納稅。
又,稅金分為兩種:國稅和地方稅。國稅是全島都要繳;地方稅則是依據自己所在的行政區,大到州稅小至街庄稅,端看居住地繳稅。往下又分成人稅與物稅:物稅(如房屋稅)是根據物件所在地課稅,而人稅(如所得稅)是依據人的居住地徵課。
以上範例僅限於台灣的狀況,若地區放大到包括日本、朝鮮加上台灣,情況就會複雜許多。比如:台灣人居住在日本或朝鮮時的人稅、物稅;日本人居住在台灣時,在日本、朝鮮的土地稅;居住在台灣時,在朝鮮或日本有所得的狀況。不同狀況下的徵稅須以人或地為依據,而文中也舉例充分說明,淺顯易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