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由經濟統制課島野生所寫,內容為抑制土地建物價格不當高漲所制定的法令──《宅地建物等價格統制令》之概略說明。作者說明日本政府曾於1939年針對一般物價施行價格等統制令以抑制物價高漲,但因土地建物價格變化劇烈掌控困難,其限制並不在這次的「九一八停止令」中。1940年政府依據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九條規定,頒布宅地建物等價格統制令,針對房地產限制其交易金額上限。不論是因進行改良施工、增建改造、買賣無擔保土地、分割土地出售或是變更土地用途等造成其價值變動者,皆需經由行政官廳認可。前述以建物所有為目的的情形外,針對地上權與土地租借價格、營業裝潢讓渡等情形皆有對應價格。作者同時列出數項針對此法令的注意事項,包括統制對象不分公私法,也不分房屋由誰建築。不論是工廠敷地或是田野山林,只要是以建物所有為目的使用的土地皆為規範對象。各項條例認可申請負責人,為該土地建物所在州廳的州知事或是廳長。罰則部分,若違反本法令可處三年以下徭役或是五千圓以下罰金。另外,違反報告命令,以及拒絕、妨害、躲避檢查皆有相對應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