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為調停課長大塚義男所寫,主題為新體制之下的民事調停制度。
作者先簡述新體制實施的背景、實施過後國家的轉變、過往的民事調停制度,並於後續篇幅提出如何在新體制之下發揮民事調停制度,分為以下五點:
1.透過民事調停滿足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作者認為凡有發生紛爭,必須先至調停所進行調停,倘若調停無效才能上訴法院,這樣即可達成新體制之下的國家目標。
2.員工的增加與資格提升,作者表示改善制度過後,調停員的重要性與需求也會增加,必須提高調停員的資格。
3.增加出差調停或增設調停分局,為盡快調解各地糾紛,認為不只要有出差調停,也要增設調停所的分局。
4.新體制之下職員的覺悟,作者提出調停員應該要有的覺悟,如迅速調停的同時不忘對當事人誠懇應對、知道調停對社會可造成的影響等。
5.新體制之下當事人的覺悟,民眾對於紛爭應該要有的覺悟、態度,如要誠心誠意溝通、調停中反思自己的立場、遵從調停結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