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主要分成以下四個部分。首先是資金調整法的強化,內容針對「台灣事業資金調整標準」一事進行改良,包括生產力擴充計畫的實施,以及重新審定並限制貸款額度等調整。第二部分是關於樹皮含有單寧一事的改正,例如:砍伐下來的樹木如直徑超過兩寸,並將它拿來做為薪炭、坑木或枕木材料等用途時,必須立刻將樹皮處理掉等規定。第三部分為工廠無經驗勞動者的初聘金決定基準:依照改良後的規定,對十二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男子在工廠勞動的初聘金列出標準額、最低額、最高額的參考基準。最後一個部分是國民優生法。此法的實施目的是為了防止帶有惡性遺傳疾病患者的增加,提高整體國民的素質及健康福祉為第一要務,並對優生手術的實施對象、申請條件等事項做出詳盡的規範與說明。
整體而言,本文分為四個部分解釋並說明了各個法令修正的目的以及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