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民國36年)國民政府制訂諸多中央層級之〈選舉罷免法〉。根據該年法規訂定,各區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選舉四十日前,完成選舉人之資格審查,並對外公告編制選舉人名冊,分別發給選舉權證,選舉人得憑證領取選舉票。
此件〈民國36年9月21日張廷石選舉權證〉為張廷石經公民宣誓取得「公民證」後,依據法規獲領選舉人資格之權證,得以取得選舉票參與鄉鎮市市民代表普選的直接普選,而當選人則於該年(1947年),代表選區向上參與「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為臺灣極具民主意義的重要事件。
1947年(民國36年)國民政府制訂諸多中央層級之〈選舉罷免法〉。根據該年法規訂定,各區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選舉四十日前,完成選舉人之資格審查,並對外公告編制選舉人名冊,分別發給選舉權證,選舉人得憑證領取選舉票。
此件〈民國36年9月21日張廷石選舉權證〉為張廷石經公民宣誓取得「公民證」後,依據法規獲領選舉人資格之權證,得以取得選舉票參與鄉鎮市市民代表普選的直接普選,而當選人則於該年(1947年),代表選區向上參與「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為臺灣極具民主意義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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