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37年至38年間(1904-1905),臺灣總督府執行「地租改正事業」、「土地整理事業」與「土地登記事業」等政策,確立地主業權,過程中,針對民間所呈繳的證據書類(通常為清代土地契約及丈單)內容進行抄錄,形成的制式化文件,此即「臺灣總督府抄錄契字」,內容記錄了土地買賣、家族分產、租稅等事宜,其中太歲丙申年的﹤永承禋祀字﹥描繪了承繼香火的約定。契約中寫道蕭良公渡海來臺後,於海山堡大湖樟普坑開闢山林水田一處,其無生養子女,因此將產業託付陳阿憨、賴永溪、張有路、許水成等四人代為管理,並要求該土地在其逝世後,作為禋祀,即香火傳承的土地,一般而言,傳統禋祀需要有子孫承接,並且在春秋兩季祭祀,因此陳阿憨等人商討之後,讓許金水之女-助娘繼承蕭良公禋祀,成年之後,招贅、生兒育女,將來土地由蕭、許兩姓平分。同時,契約也提及該土地的產權歸屬,並言及許金水不能典賣該土地等規範。另一方面,從抄錄契字所登載的資訊可知,該筆契約充滿故事性的土地,坐落於「海山堡大湖庄土名樟普坑39-1番地」,即今日(2020)新北市鶯歌區一帶,但因地處偏僻,今日無道路可以前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