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地方課楚南慶恩所寫,主題為臺灣土地制度的討論。
作者表示,臺灣古代幾乎沒有文獻記載,直到明成祖永樂末年(1400年左右),支那人才知道臺灣的存在,並開始與其往來。之後因為倭寇及海盜的關係,再加上明朝積弱不振,臺灣各地湧入了來自日本和支那的住民,然而當時的土地利用缺乏效率,多數為未開墾地區。
1624年(天啟4年),臺南被荷蘭人占領後,他們開始招募移民開墾土地,增加稻米與砂糖的產量,並教化原住民且與其進行貿易。當時的土地開墾是由荷蘭人提供金錢、物資及耕牛,讓農民們以佃農的方式向荷蘭人承租土地。1661年(按:原文訛誤為永樂15年,應為永曆15年),鄭成功擊退荷蘭人後。參考自商周流傳下來,以屯田的方式讓士兵負責開墾,並稱之為「營盤田」,由私人名義開墾的則為「私田」,另外,荷蘭人所持有之王田的改為「官田」。
清朝時期則是由時任巡撫的劉銘傳下令清查全島田地,進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地籍與地租的基礎。日治時期以劉銘傳所做的成果為基礎,進行土地調查、林野調查、林野整理等工作,讓政府對於土地利用掌握的精確度更高,除了使政府的稅收增加外,透過林野調查能夠明確區分公有地及私有地,方便政府立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