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37年至38年間(1904-1905),臺灣總督府執行「地租改正事業」、「土地整理事業」與「土地登記事業」等政策,確立地主業權,過程中,針對民間所呈繳的證據書類(通常為清代土地契約及丈單)內容進行抄錄,形成制式化文件,內容記錄了土地買賣、家族分產、租稅等事宜,此即「臺灣總督府抄錄契字」,其中道光3年(1823)的﹤賣斷進根潭契字﹥寫到林穆與林教繼承祖父位於大馬麟潭的土地與埤潭,其中埤潭每年須繳納番魚租,即每年從埤潭中所獲得的收入,需繳納給番人稅收。事實上,清代租稅種類繁多,但番魚租較為罕見。根據抄錄契字所登載的資訊可知,該筆契約所指的地點是:「苗栗一堡潭內庄310-1、303-1、310-3、310-2、310-4、310-5、347-2、314-1、303-2、347-1、313-3番地」,即今日(2020)苗栗縣造橋鄉中潭一帶,此附近有一大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