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地方課秋山文則所寫,主題為私設埤圳的整理取締。
作者表示為因應米穀統制的國策,須嚴加實施私設埤圳的整理取締。而作者在觀察臺灣私設埤圳的狀況後,發現原有法律規範不足,僅可在臺灣公共埤圳規則中找到相關規定,並在文中介紹1938年時私設埤圳與對其整理取締的施行綱要。
作者首先提及埤圳之定義,原先埤圳並無明確定義,但在1937年(昭和12年)代理總務長官做了解釋,有助於政府在政策實施上減少模糊空間;而私設埤圳則為公共埤圳規則第三條所認可的非公家所設立的埤圳,在一般觀念中沒受到法律認可的埤圳也會被歸類為私設。雖然新竹州的埤圳數量為臺灣五州之最,但多數都未經正當手續取得資格,因此需要馬上施行法令以解決問題。同時也將下列三項原因作為根據,將非法的私設埤圳列為整理取締之對象:
1.法令:在合乎上級法(行政執行法)的前提下,以臺灣公共埤圳規則取締新設埤圳。
2.水利:作為水利設施之水源逐漸稀少,因此需要對現有埤圳的設置做檢討。
3.米穀統制國策:為了順應日本本島的米穀統制國策,需要對種植稻米、開墾田地與水利設施做進一步的管理。
最後作者強調除了取締,更重要的是建立非法埤圳管理者對法律的認識,在不動用法律強制執行的前提下使其自主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