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昭和5年)5月12日黃灶春等人將大平地第庄土地賣給張信連,隔年土地因灌溉水路與下游的戴家產生糾紛,於是透過此契協調並共同維護沼池水路。
此件〈昭和6年3月1日戴姓同立池沼及圳路契約書〉顯示1931 年(昭和6年)3月1日張信連同時與戴洪勝、戴洪騫、戴洪安、戴洪煥、戴洪堂簽訂契約,內容關於上游甲方(張信連)不得將多餘的水放掉,乙方(戴家)應提供旁邊空地給甲方使用。相關契字為〈明治35年10月鄒乾福、黃晉生等仝立水約分汴字〉、〈明治37年鄒乾福、黃留生仝立定界合約字〉,顯示戴家的土地因坡塘水權糾紛與田地界線模糊,分別與黃家簽訂契約,顯示當時的開墾已有一定成效,埤圳也有一定規模。直到1930年(昭和5年)5月12日黃家將上述的土地賣給張家,此水權最後交由張家收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