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光緒13年張乃賜、明賜、信立仝立抽出公業水田物業字〉,為橫山張家古文書之一。內容關於1887年(光緒13年),橫山張家第十四世乃賜、明賜兩兄弟與姪子信立,將祖父位於土名拾陸分莊的水田物業,作為公嘗使用,以及田內小租穀與每年三人各供銀元3元,共9元作為作為堂母養贍費用。此外,小西坑公屋及其範圍若需修理造整,理應與堂母商酌。十六份墾單內水田物業等項經族戚抽出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注抽約內載明,作為公嘗三大房之蒸嘗,墾內仍有餘之水田物業零埔碎業等,為長子乃賜份下之物業,永為掌管。
此件〈光緒13年張乃賜、明賜、信立仝立抽出公業水田物業字〉,為橫山張家古文書之一。內容關於1887年(光緒13年),橫山張家第十四世乃賜、明賜兩兄弟與姪子信立,將祖父位於土名拾陸分莊的水田物業,作為公嘗使用,以及田內小租穀與每年三人各供銀元3元,共9元作為作為堂母養贍費用。此外,小西坑公屋及其範圍若需修理造整,理應與堂母商酌。十六份墾單內水田物業等項經族戚抽出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注抽約內載明,作為公嘗三大房之蒸嘗,墾內仍有餘之水田物業零埔碎業等,為長子乃賜份下之物業,永為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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