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為稅務課長伊藤武所寫,內容圍繞戶稅,非全文。本期以「納稅義務對象認定上的各種問題」為主題,列出作者記憶中,於相應事件上所發生過的各種狀況。
作者遇到的案例,包含居無定所、複數戶籍之人,或租借他人房屋一室作為工作間使用,而實際上於此房間內生活等較為特殊的案例,作者將其分為九點記錄。
接著作者再次申明納稅義務對象的四項標準:1.於州內擁有居住地與居住事實之人;2.於州內擁有居住地且經濟獨立之人;3.於州內滯留滿三個月且有居住事實之人;4.於州內滯留滿三個月且經濟獨立之人。
文章結尾,作者附上了內務局長以及總務長官針對課稅相關事宜所做的說明。
本篇文章的刊登原因,是為了使民眾更加瞭解戶稅的原理,藉此增加民眾的配合度;透過本篇文章,可以更加瞭解日治末期臺灣稅務法令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