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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州時報第六號-使用剩餘水的妥當性(土水法規)

本篇文章為吉田精一所寫,內容討論使用剩餘水的妥當性。

所謂剩餘水,多指引用灌溉、家庭使用之剩餘部分。河川與河床上之流水作為一個整體,為國家之自然公有物。因此,包含河床在內,其所有流域之流水皆為河川的一部分,皆可視為國家之公用水,故不得以私人目的占用。如需占用大量流水,則要向河川管理廳申請許可。已獲許可之用水權者,可在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引用河水,這是他人不能隨意侵犯的權利。以上所述之權利並非絕對保障其用水自由,在公法上仍有諸多限制,如:河川管理廳得以基於公益原則,取消其特許效力或改變其用水特許條件。這些限制是基於公權之特質所界定,與私有權有著不一樣的本質。以灌溉用水的剩餘水為例,將其轉為他用之情況,即為將公有財在未經許可下轉為私有財,此舉有損公共利益,實屬不當之行為。

透過本文可知1937年時日本政府對於國家公用水的定義,以及使用剩餘用水之規範。

基本資訊

  • 別名
    新竹州時報第六號-餘水使用の妥當性(土水法規)
  • 撰寫者
    陳映亘;呂竟;鍾淑敏
  • 創作者
    新竹州時報發行委員會;吉田精一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37/11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出版者
    新竹州時報發行委員會
  • 尺寸
    15*22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 材質
    紙本
  • 地點
    出版地點
    新竹市東區榮光里 (120.971499, 24.802721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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