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省工委潘承德等案,台北縣瓜山國民學校職員,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第二案:1956年,在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執行期間,因抄寫反動筆記本,交付感化三年。
第一案:省工委潘承德等案,台北縣瓜山國民學校職員,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第二案:1956年,在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執行期間,因抄寫反動筆記本,交付感化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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