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實驗區,民眾出入境皆須事先申請,取得往返許可證後才能合法往返臺灣及馬祖地區。1969年12月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簡化馬祖民眾申請到臺灣的行政程序,戶籍在臺灣者免繳戶籍證明,且一般出入境免繳證明文件。1972年,政委會再簡化程序,不論馬祖籍或臺籍學生與民眾申請往返許可證免附保證書及同意書。
據《馬祖日報》民國58年11月22日報導指出,馬祖政委會修正《馬祖地區民眾申請入出境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於該年12月1日起實施,修正內容如下:「一、第四條第一款:循行政系統由警察分駐所,警察局負責查對申請人及代申請人之關係及出入境事故親屬關係是否屬實,並簽註具體意見呈報連江縣政府核辦,並須隨案呈繳下列表件:1.填妥臺灣地區出入境申請保證書二份(一份黏貼相片四張,一份黏貼相片一張)2.戶籍謄本一份(戶籍設在臺灣者免繳)。3.申請臺灣省本地區出入境報告表一份。二、第十四條一款:循行政系統由警察分駐所,警察局負責實施安全檢查。三、第十六條:申辦臺馬出入境證,除先行入境需檢附證明文件外,一般出入境免繳證明文件。」
簡化上述流程後,據《馬祖日報》民國61年11月22日報導,連江縣政府也取消民眾申請出入境許可的保證書及同意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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