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前日本司法人員包含裁判官、檢察官、辯護士(律師)、書記官與庭吏等均須穿著規定服裝。其服裝以黑色為主,稱為法服。除衣服外還包含法冠(帽子)。1890年日本政府制訂的裁判所構成法中,首先規定判事、檢察官與書記均須穿著制服,辯護士則穿著職服。其後隨著1893年辯護士資格制度實施,相關的職服規定才有更明確的規範。
殖民地台灣社會運動中,辯護士是社會運動不可或缺的要角。例如在治警事件中由台日人組成辯護律師中,就由台中出身的葉清耀擔任辯護士成員之一。他穿著法服的樣子也流傳至今。
戰前日本司法人員包含裁判官、檢察官、辯護士(律師)、書記官與庭吏等均須穿著規定服裝。其服裝以黑色為主,稱為法服。除衣服外還包含法冠(帽子)。1890年日本政府制訂的裁判所構成法中,首先規定判事、檢察官與書記均須穿著制服,辯護士則穿著職服。其後隨著1893年辯護士資格制度實施,相關的職服規定才有更明確的規範。
殖民地台灣社會運動中,辯護士是社會運動不可或缺的要角。例如在治警事件中由台日人組成辯護律師中,就由台中出身的葉清耀擔任辯護士成員之一。他穿著法服的樣子也流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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