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965 年新約教會在臺灣創立不久時,已是政府當局觀察的對象,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於 1966 年至 1968 年間在加強防處不法活動中,有提及「疏處新約教會在臺傳教所引起之教派紛爭,對於因宗教活動所引起的政治與治安紛擾,均能先其了解。」以及「為防止共產黨利用宗教團體進行顛覆活動,散佈毒素思想,以及秘密道門與邪教傳播迷信邪說,影響社會風氣,其中不法活動之取締包括「香港靈恩佈道團」等宗教團體傳播迷信邪說,均經策訂對策,予以取締或偵處,以阻止其蔓延,及妨害我政令之推行。」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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