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是西元1954年(民國43年)7月2日《正氣中華報》第三版中,時任福建省政府主席兼金門防衛司令部司令官胡璉(1907-1977)頒布的〈福建省政府公告〉。
自西元1952(民國41年)5月1日頒布《「金門」新台幣行使及匯兌暫行管制辦法》實施以來頗有成效,因辦法公佈已歷年餘,特說明補充修正部分公告。其報導「金門」新台幣限在金門使用,其餘幣鈔一律禁止流通。來金軍公人員及眷屬持有無地名台幣,應向臺灣銀行金門通匯處兌換「金門」新台幣使用。
辦法表示,准假及奉准赴台受訓人員可以出境證,向通匯處兌換無名地台幣(上校每人500元;准尉以上每人200元;士兵及軍眷每人100元)以充旅費。部隊個人(限於官長)賄款按普通匯款手續加蓋部隊關防(團長以上及獨立營連單位)每人每月200元(一次為限)。民眾及個人匯款應填申請單,由縣政府加蓋印信送經濟處核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台幣300元(一次為限);出國者每人限匯新台幣40元。
「金門」新台幣之行使與匯兌暫行管制辦法旨在安定軍民生活,如有違者以擾亂戰地金融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