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是西元1951年(民國40年)9月26日《正氣中華報》第四版中,時任金門防衛部司令部司令官的胡璉(1907-1977),為維持金門島上食鹽產銷平衡,充實軍糧民食起見,特訂定〈金門食鹽產銷管理暫行辦法〉。
〈金門食鹽產銷管理暫行辦法〉自西元1951年(民國40年)9月20日公佈日實施。辦法表示,金門經濟管制組管理島上食鹽生產、供應二部門。食鹽產地暫以西園鹽場為限,產鹽旺季儘量增產儲存,除供應本島軍民所需,力求品質精良,爭取外銷。民間用鹽應指定區合作社為專賣處,暫訂每斤五角,批領時以八折收款;軍用鹽則撥交防衛部部幾處配發。軍民私設鹽廠限9月30日前封閉,由四八六一、四八八一部隊長督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