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中央俱樂部定款-3。日語的定款即中文的章程之意,故中央俱樂部定款即為中央俱樂部章程。此部分為章程的第二章資本及株式和第三章役員。第二章為第12-15條,內容包括股票毀損、遺失或竊走的處理方式等。第三章為第16-18條,內容包括董監事人數、社長和專務董事(專務取締役)的選舉方式等。
中央俱樂部為中央書局前身。其由彰化鹿港莊垂勝發起。後在大雅張濬哲、張煥珪幫助下創立。莊垂勝本人相當欣賞英國俱樂部與法國沙龍,也認為台中作為台灣島的中間,又是民族運動中心,在此設立文化據點有其象徵性。這兩個理由成為「中央俱樂部」命名之由來。中央俱樂部最初想設立包含旅館、飯店加上書局在內的綜合業務。其中書局的部分,主要欲引入中文書籍。然而受到台灣文化協會分裂的影響,最後僅有中央書局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