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石碇地區「栽種茶合約契」。「栽種茶合約」內容為1868年,許光垂將𩻸魚窟之土地租予他人種植茶樹之契約。
「許家分家契約」則為1881年,許家分家時立下的契約。由內容可知當時人們將茶樹視為「財產」而需在分家時商討並以契約載明分割方法,足見茶樹在當時之價值有多高昂。
於現今,喝茶是十分尋常的事,價格也平易近人,但在以前,茶是非常珍貴的,需要鄭重對待的事物。先人對茶的重視程度,在石碇出土的「栽種茶合約契」及「分家契約中」可窺見其貌。
圖為石碇地區「栽種茶合約契」。「栽種茶合約」內容為1868年,許光垂將𩻸魚窟之土地租予他人種植茶樹之契約。
「許家分家契約」則為1881年,許家分家時立下的契約。由內容可知當時人們將茶樹視為「財產」而需在分家時商討並以契約載明分割方法,足見茶樹在當時之價值有多高昂。
於現今,喝茶是十分尋常的事,價格也平易近人,但在以前,茶是非常珍貴的,需要鄭重對待的事物。先人對茶的重視程度,在石碇出土的「栽種茶合約契」及「分家契約中」可窺見其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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