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刊載於思與言第一卷第二期,為胡述兆先生所著。內容旨在介紹修改條約權的取得美國締約權的行使,經過百餘年的演變後,已經截然分為兩個階段:即談判簽字的階段,權在總統;同意批准的階段,權在參院。在總統將條約呈請參院批准前,參院對於條約之簽訂,事實上無權過問。就理論言,所謂締約權當然包括談判權與批准權在內,因為談判與批准均為締結條約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假如參院無權參與談判,僅能對總統簽訂的條約加以批准,則憲法賦與它的締約權勢必完全落空。洛奇參議員認為,參院雖不實際參與條約的談判,但仍具有談判的權力,參院對此種權力的行使,係表現於其對條約的修改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