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整合資源投入侵略戰事,日本國會於1938年3月24日通過準戰時法體制的「國家總動員法」,台灣總督府隨後於5月3日宣布於台灣並進實施。1941年12月15日,台灣總督府發布「醫療關係者徵用令」暨「施行細則」。為了補充侵略戰事日益擴大、兵源不足的問題,又於1942年4月1日發布了「特別志願兵制」;隔年8月7日再公布針對醫療人員的「南方醫務要員鍊成所規程」,並於各州設立訓練所,招募有執照的台籍軍醫進行訓練後,運送至東南亞各地參與戰事。
醫師「受召」條件為醫專或醫大畢業、未滿45歲的開業醫師或病院服務醫師,年輕力壯者先召,台灣各地醫師公會有權稍加修改名單。但也有人主張由40歲以上有相當經濟基礎者先召,萬一戰死,家中經濟較無問題。不過,後來受召的軍醫發現,除了未婚者外,思想「有問題」的醫師都成為首先徵召的對象。
參考資料:
1.「醫療關係者徵用令(號外)」(1942年02月01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號〉號外,《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34406e001。
2.《軍醫日記》,吳平城著,台北:自立晚報文化出版部,198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