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獨立空間,須借用中小學教室開班辦學,是社大長久以來的困局。社大所能使用的,通常是校內最老舊的校舍、最高樓層的教室,即使因少子化而釋出了空間,社大的使用權往往也排序在最後面,更別說許多協辦學校的師生、總務處人員、警衛、工友等,對社大作為校園空間共同使用者的漠視與消極對待。
種種場地困難,反映了社大在台灣社會處境中的核心問題──缺乏辦學主體性,成人學習被視為可有可無的教育,辦學空間一旦與其他校園功能發生衝突,社大就該讓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公布後,已明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有提供社區大學場地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