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與台南市政府準備推出《社區大學自治條例》,將設置社大的行政規則上升到法律層次。全促會因此推出「社區大學自治條例全促會版本」,倡議各縣市政府所推之自治條例,應明列縣市政府應辦事項及NGO信賴原則。
台南社區大學倡議訂定「台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根本的要旨在於「規範公部門營造公民社會的應辦事項」、「確立知識解放、公共參與及生命增能的社大辦學精神」、「建構NGO與公部門公共治理的對話平台與夥伴信賴關係」。自治條例之訂定,從理念化為文字,從文字化為實踐,更多的困難挑戰在於後續協商與監督之現實性。就此反思,台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雖已通過,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後續的社大理想之實踐,實有賴審議委員會、公民團體持續檢討監督,才能不斷改進、修正,這亦是倡議自治條例「建構NGO與公部門公共治理的對話平台」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