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為〈山地茶園開發助成事業概要〉複寫本中之山地茶園開發助成要領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內容如下:
第五條 接受補助金者於次年六月底前向臺灣總督府提出事業成績報告書及收支決算。
第六條 臺灣總督府認為有必要之其他相關資料,受領補助金者務須依府令所定事項提出相關資料。
第七條 接受補助金之業者,有下列情形者,臺灣總督府得取消補助或追繳全部或部分之補助金:
違背本要項之規定及補助金給予條件。
事業成績欠佳,難以達到經營目的。
有虛偽事實,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金者。
備註:第四條之申請書提出期限為昭和15年度者至昭和15年12月2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