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治時期未竟的「山地茶園開發助成事業」-10

  照片為〈山地茶園開發助成事業概要〉複寫本中之山地茶園開發助成要領,第二條之內容如下:

第二條  山地茶園開墾要件如下:

一、開發之山地標高要在海拔一千尺以上,但未達一千尺以上,由總督府認定可適合種植阿薩姆種茶樹者不在此限。

二、山地茶園獎勵地域為新竹州(但限苗栗郡及大湖郡)、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臺東廳及花蓮廳管內。

三、山地茶園必須做適當的水土保持設施。

四、山地茶園每一甲地栽植茶苗株數必須達4,100株以上。

第三條  補助金支付以土地所有者為限,但依國有財產法土地之賣渡、讓與及租賃所得者,以及依臺灣官有林原野豫約賣渡規則及其租賃規則取得土地者,亦支付補助金。

註: 1尺 = 0.30303公尺。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翁世豪
  • 創作者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昭和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存放位置
    茶業改良場魚池分場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