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為〈山地茶園開發助成事業概要〉複寫本中之山地茶園開發助成要領,第二條之內容如下:
第二條 山地茶園開墾要件如下:
一、開發之山地標高要在海拔一千尺以上,但未達一千尺以上,由總督府認定可適合種植阿薩姆種茶樹者不在此限。
二、山地茶園獎勵地域為新竹州(但限苗栗郡及大湖郡)、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臺東廳及花蓮廳管內。
三、山地茶園必須做適當的水土保持設施。
四、山地茶園每一甲地栽植茶苗株數必須達4,100株以上。
第三條 補助金支付以土地所有者為限,但依國有財產法土地之賣渡、讓與及租賃所得者,以及依臺灣官有林原野豫約賣渡規則及其租賃規則取得土地者,亦支付補助金。
註: 1尺 = 0.30303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