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為當時鶯歌庄的保甲民自立修築地方道路的情景。
清領時期臺灣人即有由地方士紳領導築路的傳統,此傳統延伸至日治初期。明治31年(1898)8月,總督府制定「保甲條例」執行保甲制度。保甲制度雖然主要是作為對付「土匪」之對策,著重在維持治安,但缺乏經費的情況下要修築地方道路,除了徵用民力之外別無他法,因此保甲在道路事業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容忽視。
臺灣總督府將保甲組織與壯丁團納入地方基層行政機關的輔助團體,除了強化壯丁團協助警察維持治安、緝捕盜匪、冬季警戒巡邏外,亦重視讓壯丁團從事風、震、水、火災等災害的救災工作,以及地方道路或橋樑的修補作業。除了地方官吏的動員之外,道路、橋樑的小幅度修補也是由街庄自主性地進行,保甲民貢獻勞力進行開鑿,保甲民亦長期擔任修繕道路之角色。尤其是民國10-20年(1920年代)後期,時值世界性的經濟不景氣,加以各州又競相擴張道路網,州路、庄路、保甲道路同時興工,這些工程都是保甲必須負擔。在地方士紳、保甲和警察力量的結合下,對道路事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