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民國43年(1954)10月10日臺東縣綠島鄉的土地買賣契約,賣主鄭傳二因困乏而願將兄弟所分應得之中寮村末尾記錄之土地斷賣。鄭傳二與仲介人鄭鐵貴界定土地界址後,訂定土地之價格為新臺幣1100元整,並與買主鄭再福言定關於業主移轉暨土地分割及原業主死亡相續等一切費用皆由買主負擔,賣方負責提供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等,交由買主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如有違約願負賠償之責任,文末記錄協議恐口無憑特立土地斷賣證壹紙為日後執照。末尾詳細記錄了地號、地目、買賣面積及原業主鄭箱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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