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日治時期昭和年間的「約束證」(局部),因後續原件缺失。內容為債權債務協商結果,甲乙雙方分別為林阿乞為甲方,林讀士為乙方,雙方協定條件,甲方林阿乞繼承其父林文同所有,包括的債權元金1250圓,甲(林阿乞)乙(林讀士)雙方彼此協議折作金750圓,債務人乙要負擔此支出責任。債務支付方式分兩次,第一次乙須支付500圓,第二次乙須支付250圓。根據圖中文件紙上所記錄之資料,第參條有一個「手形」,即今日的支票。此約束證為臺北市辯護士(今稱律師)古屋真雄法律事務所辦理。而當時民間中大多以私人雙方講好白紙黑字契約為主,但代書跟辯護士(今稱律師)辦理之案件越來越多,可以得知契約方式越來越專業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