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拍攝於猴硐過去瑞三本礦坑口旁,拍攝於民國99年,拍攝者為執行瑞三鑛業本礦修復工程執行人周朝南,執行人周朝南提及由於本礦修復為政府標案工程,其中規範坑內相思木直徑必須都八公分,在驗收單位尚未驗收前並不能使用此批相思木,因此放置於坑口等待驗收單位驗收。
執行人周朝南表示過去正常營運的礦場並不會去規範相思木的寬度與大小,因為礦坑內遇到小洞就應使用較小的坑木、較大的坑口就應使用較大的坑木,坑木於礦場的使用需視實際環境為主,同時相思木的寬度也很難一致,因此於本礦修復工程上應給予相對的彈性,僅有鋼拱、水泥支柱才有辦法統一規格,本礦修復所使用的相思木一部分來源自苗栗的坑木商,一部分則是購買當時自林口五楊高架建造時所砍伐的相思樹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