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地方法院坐落於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臺東地區在日治時期並未有法院的設置。明治29年(1896),臺灣總督府於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依該條例,原預定成立臺東地方法院,未久突宣布暫不設立,業務改由「恆春地方法院」代理。後來日本政府於昭和11年(1936)於花蓮設置「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日治末期臺東廳屬於其轄區範圍。民國34年(1945),二次大戰結束,國民政府接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雖於其後更名為「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然而由於臺東、花蓮兩縣均屬狹長地形,南北兩端相距遙遠,而且當時交通不方便,臺東民眾遠赴花蓮開庭或花蓮法院人員至臺東履勘及移送人犯等,費時費力。因此臺東地方人士建請政府於臺東地區設立法院。於是自民國38年(1949)10月16日開始籌設,於同年12月28日正式奉准成立,成立之初暫時借用「農林廳所屬棉麻繁殖場臺東加工廠」舊址房舍辦公,等到民國52年(1963)6月現址院舍興建完成,才搬遷此地。隨著業務量增加及人員擴編,原有廳舍已不敷使用,除陸續興建辦公大樓外,並於民國94年(2005)接撥使用臺東地檢署原與本院合署辦公之舊廳舍外,並調整使用空間,民國95年(2006)間更爭取到「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補助之7百餘萬元,重整院內景觀以提供民眾良好的洽公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