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公文為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龔詠滄,於民國86年1月30日,發函至臺灣省礦務局,說明依照礦業法第五十八條施行細則規定「礦業權者於礦業權設定登記後,應檢具礦場開工申報書、事務所照片、施工計畫書圖、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等相關書圖,與指定礦場負責人、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及購租礦業用地等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經查核後,發給礦場登記證。」與礦場安全法第十三條,以及臺灣省煤礦施行細則第十一章各條之規定,造冊新平溪煤礦之民國八十六年度礦場施工計畫書、礦場肥水安全開採計畫書,此報告書為礦場一整年工作計畫,依照法令所編目,包括排水作業、照明、通風、礦床概要、保安…等項目,與瑞三公司之事業計畫書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