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礦業文獻為民國85年3月16日,臺灣省礦務局局長陳影章函請瑞芳礦場保安中心,通知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其所造冊位於臺北縣平溪鄉十分寮、臺北縣瑞芳鎮傑魚坑、基隆市暖暖區東勢坑等石底地方之八十五年度施工計畫圖,以及安全開採計畫圖之案已准以備查。
並在內文說明新平溪在辦理礦業用地與進行租賃作業後,已經能夠依照施工計畫書進行開工,而在計畫書中所標示之租賃用定以及合定之礦業用地地區,仍需要進行豎立用地範圍界樁以便相關單位查核使用。而若在礦場施工時發現有危害公益亦或是礦場安全之事實時,則需要立即採取防範措施,所紀載之礦場各部分礦業措施以及地表環境措施,如果有何變動、與現實不符者礦方也應主動向相關但未辦理補正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