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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三鑛業公司安全守則-第十章火災災變處理

本礦業資料包含礦坑之防火滅火設備定期檢定、滅火程序事項、火災之封閉程序…等等關於礦廠火災之項目,並由臺灣省礦務局與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審核通過,收錄於瑞三公司所編定礦場安全守則中,主要為維護礦場安全之規範所編定,說明各式安全檢定與相關注意事項。

本文獻內涵為礦場安全手冊第十章「火災」,其中第兩百一十至兩百一十五條,在礦廠火災發生時,在機電設備或其周遭未切斷電源時,應只能使用滅火器、滅火砂與岩粉撲滅,不可以其他滅火器具滅火,而滅火設備需每六個月進行一次精密檢查。得知確切火源地點應排除障礙盡量靠近,並施以注水、消火劑、岩粉亦或黏土進行滅火行動,若在滅火時無法直接撲滅火源,則須實施封閉滅火,封閉地點由管理員考量通風、後續封閉可能做選定。

基本資訊

  • 取得對象
    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方式
    撿拾
  • 管理者
    周朝南
  • 資料來源
    國家圖書館
  • 撰寫者
    黃昱儒
  • 創作者
    連朝松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民國/戰後時期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18.3*12.9
  • 存放位置
    新北市瑞芳區光復里柴寮路95號
  • 材質
    紙張
  • 時間分期
    民國戰後時期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北市瑞芳區 (121.822098, 25.10305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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