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礦業資料包含礦坑之防火滅火設備定期檢定、滅火程序事項、火災之封閉程序…等等關於礦廠火災之項目,並由臺灣省礦務局與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審核通過,收錄於瑞三公司所編定礦場安全守則中,主要為維護礦場安全之規範所編定,說明各式安全檢定與相關注意事項。
本文獻內涵為礦場安全手冊第十章「火災」,其中第兩百一十至兩百一十五條,在礦廠火災發生時,在機電設備或其周遭未切斷電源時,應只能使用滅火器、滅火砂與岩粉撲滅,不可以其他滅火器具滅火,而滅火設備需每六個月進行一次精密檢查。得知確切火源地點應排除障礙盡量靠近,並施以注水、消火劑、岩粉亦或黏土進行滅火行動,若在滅火時無法直接撲滅火源,則須實施封閉滅火,封閉地點由管理員考量通風、後續封閉可能做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