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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三鑛業公司安全守則-第十章火災

本礦業資料包含礦坑之防火滅火設備、滅火與避難事項、火災之報告程序…等等關於礦廠火災之項目,並由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審核通過,收錄於瑞三公司所編定礦場安全守則中,主要為維護礦場安全之規範所編定,說明各式安全檢定與相關注意事項。

本文獻內涵為礦場安全手冊第十章「火災」,其中第兩百零二至兩百零九條,當礦坑內發生火災時,坑內安全負責人需指揮滅火與防火,坑外之安全督察員則須視當時情形配置水管,並於適當地點裝置消防水栓與足夠之消防水帶、噴嘴頭,並在主要機房與變電所配置滅火用砂與岩粉。當火災發生時礦坑中安全督察員除須報告安全管理員外,也需要緊急通報發火地點與回風地區之礦工迴避;若為坑外火災則須立即報告礦場辦事處,並由辦事處人員分別聯絡礦場護理團,以及地方消防隊協助進行救災行動。

基本資訊

  • 取得對象
    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方式
    撿拾
  • 管理者
    周朝南
  • 資料來源
    國家圖書館
  • 撰寫者
    黃昱儒
  • 創作者
    連朝松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民國/戰後時期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18.3*12.9
  • 存放位置
    新北市瑞芳區光復里柴寮路95號
  • 材質
    紙張
  • 時間分期
    民國戰後時期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北市瑞芳區 (121.822098, 25.10305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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