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礦業資料包含礦坑之防火滅火設備、滅火與避難事項、火災之報告程序…等等關於礦廠火災之項目,並由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審核通過,收錄於瑞三公司所編定礦場安全守則中,主要為維護礦場安全之規範所編定,說明各式安全檢定與相關注意事項。
本文獻內涵為礦場安全手冊第十章「火災」,其中第兩百零二至兩百零九條,當礦坑內發生火災時,坑內安全負責人需指揮滅火與防火,坑外之安全督察員則須視當時情形配置水管,並於適當地點裝置消防水栓與足夠之消防水帶、噴嘴頭,並在主要機房與變電所配置滅火用砂與岩粉。當火災發生時礦坑中安全督察員除須報告安全管理員外,也需要緊急通報發火地點與回風地區之礦工迴避;若為坑外火災則須立即報告礦場辦事處,並由辦事處人員分別聯絡礦場護理團,以及地方消防隊協助進行救災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