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礦業文獻名稱為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礦場安全守則,列為公司公物列入移交由瑞三公司連朝松成員印製,內容則為因應維護礦場安全,所訂定相關注意事項與檢定、各式安全規範等。
此為手冊中第一章第十六至第十九條安全規範,說明礦場之救護隊員須具備年滿二十歲且未滿四十五歲者,指定醫院體檢合格,體格健壯病友在礦坑內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並具有互助精神者,而除上述之條件外,每三個月須進行一次訓練,內涵包括救護器材操作、急救法、救護演練等。在救護器材方面,因有附屬零件於每月進行檢查一次,而檢察是由隊長與督導整備員所辦理,且在各個坑口需要準備有經常性的醫療箱,內容務需要包括繃帶、碘酒、紅汞、止血帶等救急物,以備有緊急狀況時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