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為昭和15年(西元1940年)所發生的「瑞芳五二七思想案」相關文章,內容為瑞三鑛業公司創辦人李建興與其餘相關人員等在被日本政府判決中關於判刑的依據與說法,前為敘述李建興與其兄弟們在大正5年(西元1917年)時轉業為炭礦商經營有色後,在瑞芳街龍潭堵設置義方商行,在昭和9年(西元1934年)創立瑞三鑛業公司與擔任瑞芳信用組合長;後方為敘述判定李建興與日文翻譯黃石養民族意識濃厚,在義方商行事務室和瑞三礦廠事務所地方聚集公司員工,組織抗日團體為緣由,認定李建興有叛變日本的理由判刑,從中可以了解前述的判決的標準為以結社、宣揚漢人民族意識等,反映了日治後期日本政府在於人民的統治上無法有其他思想存在的治理態度以及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