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正7年(西元1919年)由基隆顏家代表顏雲年與日本人木村九太郎共組而成的「基隆炭礦株式會社」整併了侯硐地區的煤礦坑之後,便將侯硐地區範圍劃分為三個單位,李建興便於當時先行承攬其中一個單位之礦區開採活動後,直到昭和9年(西元1934年)7月12日因基隆炭鑛株式會社因開採煤礦成本過高與經營不測下,由李建興與會社簽訂合同將侯硐地區的煤礦坑整合生產,其中合約內容為一、提出產出煤礦數量再交予侯硐火車站的約定數量後,剩餘數量可以自行進行販售經營,二、基隆炭鑛株式會社內的相關物件,例如:礦業機械設備、算盤文具等,進行造冊清點後便可自行運用,從中可以看出煤礦產業在發展期間除了需要具備礦業設備之外,也是如同商業經營般以合作方式委託企業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