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資料時間為李建興開始從事煤礦產業相關工作開始,主要為敘述重大的影響事件,例如:大正5年(西元1916年)1月時擔任福興炭礦公司書記,隔年因為福興炭礦改組為勝益炭礦公司成為股東之一後便開始坑內外的工作,三年後基隆炭礦株式會社整合礦區的權利之後轉為以包商方式承租礦區,昭和9年(西元1934年)7月承包瑞芳三坑後並於同年9月成立瑞三鑛業公司,之後陸續開設瑞三新坑、本礦和士林玉朝坑等礦坑經營煤礦事業,直到昭和15年(西元1940年)瑞芳五二七事件發生後在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入獄後移送至臺北刑務所,關至獄中長達五年後在民國34年8月25日日本政府投降後被釋放,並自臺北搭乘火車至基隆後再轉輕便車往瑞芳,結束被抗日事件影響下的監獄生涯,可以了解瑞芳事件深刻於李建興的印象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