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年度的煤礦公司在進行開採礦坑的事業前,皆須依照《礦業法》第八十五條和《礦場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礦場相關的現狀調查與安全開採計畫
等事項呈報給臺灣省礦務局審查核定通過之後才可以進行下一年度的煤礦開採活動;而計畫書內的內容需要著名一些基本的資料,例如:礦區字號、開採證照字號、持有礦業權者的公司名稱、開採礦區位置、礦場名稱等等資訊,像是在此份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侯硐礦場的負責人為林振連,礦業權的有效時間為民國44年11月4日起至民國84年11月3日止約四十年的時間進行開採,期間除了在日治時期已開發的新坑與本礦礦坑之外,於國民政府時期間也增設了復興礦與瑞平大斜坑兩處,並以開採作為燃燒動力的燃料煤礦為主,為提供當時工業化發展動力需求的重要燃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