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坑民國五十年度事業計劃書內涵為礦場之一年度工作細部計畫,依照當時礦業法與施行細則所記錄統整,而此文史資材便為民國50年元月31日時,由瑞三鑛業公司董事長李建興呈報於臺灣省建設廳。本次事業計畫書之內涵為礦場保安、土地使用等項目。
礦場保安項目在武丹坑內設置有由礦場職員所組成之救急隊,並在礦業所附近則設有醫務室,以預防災變時可供臨時包紮、止血使用。礦場儲放火藥之倉庫則選址於礦業所其後面山頂,並配備有防溫與防濕設備。坑內之廢棄石材處理其中一部份是以柴油機關車牽引至坑口捨石場棄置,選洗煤場之廢土則是在其附近之空地進行捨至堆放作業。對於採掘區域之建築物安全對策則因礦區大都為山地因此建物稀少,且建物均為公司所有較無關係。



